行政复议决定书
丰府复〔2024〕9号
申请人:黎*,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20**********,住址:广西******************。
被申请人: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熊良荣,该局局长。
申请人黎*不服被申请人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9日作出的丰市场监管〔剑南〕第00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1月30日通过邮政挂号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5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2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黎*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投诉举报函,反映丰城市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松花皮蛋”标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未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
被申请人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收到申请人关于丰城市某公司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于1月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邮寄告知申请人,后于1月5日派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查,初步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的“峰源松花皮蛋”包装上配料表中的茶叶已经更改为“红茶茉”,商家亦提供了该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由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2日,商家已于2023年11月16日对产品标签进行整改,鉴于该问题对被投诉举报人产品销量无实质性作用,被投诉举报人亦不存在主观故意,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影响食品安全,故于1月9日决定对该举报不予立案,并以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采用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的式样,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实名举报人不予立案情况,被申请人按照要求使用文书式样进行回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违法线索核查及处理结果告知义务,依法履职,程序合法,请求本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听取意见后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实名举报,反映丰城市某公司生产的“松花皮蛋”标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时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及赔偿,及对其举报进行奖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于1月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书面邮寄告知申请人,后于1月5日派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家已于2023年11月16日对产品标签进行整改,且产品经检测合格。被申请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认为被举报人已对产品标签进行了整改,不存在主观故意,且该标签问题对产品销量无实质性作用,不会误导消费者,亦不影响食品安全,经审批后于1月9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将通过邮寄将举报不予立案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告知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函、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笔录、整改后标签图片、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程序是否合法,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提供的违法线索是否进行了核查,核查后不予立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是否适当。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二)......;(三).......;(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被举报的产品标签已整改,且产品经检测合格。被申请人认为符合不予立案条件,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回复告知了申请人。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黎*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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