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丰府复〔2023〕56号
申请人:陈*标,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
委托代理人:杨*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
被申请人: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陈*标不服被申请人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9月6日作出的编号360981 180180670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行为,于9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行为。本机关于当日收到该申请,于9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10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表示被申请人已告知上级已批准撤销上述行政处罚,拟终止该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收到该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申请人陈*标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1月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