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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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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丰城市市监局2024年5月组织开展的2024年省级转移专项抽检中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城市样样红火锅万达广场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4-05-24;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样样红火锅万达广场店,经核查,该批次碗均已使用,碗为复用餐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17号)。

二、丰城市裕鼎鲜餐饮店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碗(复用餐饮具)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杯子(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4-05-24;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4-05-24;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裕鼎鲜餐饮店,经核查,该批杯子和碗均已使用,杯子和碗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18号)。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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