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宜春市局2024年3月组织开展的“ 2024年江西宜春市本级食品抽检”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丰城市盛嘉购物广场销售的兰花豆香辣味
(一)食品名称:兰花豆香辣味;生产日期:2023-11-16;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盛嘉购物广场,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兰花豆香辣味2箱共9.1公斤,抽检前售出2公斤,抽检后自行下架未继续进行销售。售出的兰花豆香辣味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兰花豆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1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23号)。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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