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丰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共监管>食品药品安全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

访问量:

关联稿件:

现将宜春市局2024年3月组织开展的“2024年江西宜春‘四小’食品专项抽检”等专项抽检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城市朱朱干货二部销售的腐竹

(一)食品名称:腐竹;生产日期:2024-02-02;不合格项目:蛋白质。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朱朱干货二部,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腐竹4.1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腐竹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腐竹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处罚〔202417号)。

二、丰城市新安菜市场熊宗花销售的韭菜

(一)食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4-03-12;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新安菜市场熊宗花,经核查,该摊位采购该批次韭菜6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韭菜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处罚〔202418号)。

三、丰城市新安菜市场李昌销售的辣椒

(一)食品名称:辣椒;购进日期:2024-03-12;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新安菜市场李昌,经核查,该摊位采购该批次辣椒7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辣椒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元,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处罚〔202419号)。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