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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诗华轩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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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文综当罚字〔202410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诗华轩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

92360981******B75H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张佳斌

联系电话

187****1218

住所(住址等)

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1031

违法事实

和证据

20245221400分至20245221420,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饶凯(14080321004)、王珍(140803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诗华轩书店在丰城市解放南路60号的一个书展书屋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厚黑学》等6本书籍为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525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当事人表示上述非法出版物系用于销售,但无法提供进货凭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丰)文综检字〔202410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以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处罚理由

和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40525 1100

处罚地点

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贰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财务股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或者向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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