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文综罚字〔 2024 〕06号
当事人:丰城市夜游腾电竞互联网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K
法定代表人:黄*凯
住所:丰城市杨柳湖景区“锦绣丰城”*号楼*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3月01日11时00分至2024年03月01日11时20分,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饶凯(14080321004)、王珍(140803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丰城市夜游腾电竞互联网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非网络游戏,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03月0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立案。
2024年03月02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丰)文综检字〔2024〕06号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以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
2.《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非网络游戏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参考《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6条规定:违法程度一般,“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9000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经营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财务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或者向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4 年 03 月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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