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含处罚金额)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赣(丰城)煤安罚〔2022〕102001号 |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尚庄煤矿涉嫌715底板巷第28节风筒段巷道有二处锚网支护失效未处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715底板巷掘进工作面迎头退后7m处少二排锚索梁,不符合该工作面掘进作业规程要求,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查阅《尚庄煤矿防突措施及钻孔核查分析制度》,钻孔核查分析制度第3条:“……对顺层预抽瓦斯钻孔轨迹上、下、左、右偏差0.6~1.5m的钻孔,延长抽采时间至少145天,同时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对顺层预抽瓦斯钻孔轨迹上、下、左、右偏差超过1.5m的钻孔进行补打”,没有试验实测依据,不符合2019年10月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有限公司提交的《尚庄煤矿B4煤层钻孔抽、排半径考察研究报告》的结论要求和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复文件要求(安源煤业生字〔2021〕187号),建议重新按规定修改钻孔核查分析制度、507综采工作面回风巷790m处向外第2部绞车未使用时开关未进行断电闭锁,不符合煤矿编制的绞车操作规程要求。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违法违规案。 |
罚款 |
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黄清根 |
4万元 |
4.3 |
丰城市应急 管理局 |
2 |
赣(丰城)煤安罚〔2022〕102002号 |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流舍煤矿涉嫌1301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一处约10m巷道净高低于1.6m(约1.4m左右)。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2022年3月10日早班,3438采煤工作面班长、爆破工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2022年3月10日早班,13012工作面钳工检修运输顺槽刮板输送机时未断电、闭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违法违规案。 |
罚款 |
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游楠岭 |
5万元 |
4.3 |
丰城市应急 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