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丰城市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城市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保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权益,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其他财政涉农资金、债券资金、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发展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乡村旅游及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形成的资产。直接投入到户的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原则上由农户自管,原明确奖补到经营主体且未明确收益分配的原则上由经营主体管理。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坚持所有权、管运权、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监督权“六权分置”原则,采取“经营主体+村集体+合作社+农户(脱贫户)”“经营主体+村集体+农户(脱贫户)”等模式,重点发展丰城麻鸭、富硒大米、生态畜牧水产、绿色蔬果、帮扶车间(基地)及其他特色优势产业,帮助群众增收致富。
第四条 初次计价的扶贫资产原值以结算造价为准,验收完成后,施工方(或供货方)和建设方(或购买方)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在结算审计后3个月内,根据扶贫资产的形成和资金构成,区分到户类资产、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3种类型进行确权登记,及时纳入相应管理体系,建立资产明细台账。拥有扶贫资产的村、乡镇(街道)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成立项目资产管理小组,明确相关责任人,对项目资产定期清点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乡镇(街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扶贫资产的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跨乡镇(街道)扶贫资产的管理,分别开展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履行具体管护责任。
第二章 资产权属
第六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除明确到户或奖补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部分外,按照以下要求统一管理。
1.村集体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
2.跨村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
3.跨乡镇(街道)、市域内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归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所有,具备条件的可分区域切块(或经协商一致)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所有。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意外事故、淘汰报废、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况需要处置的,村集体扶贫资产参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国有扶贫资产按照《丰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置。到户类生物性资产和固定资产由农户自行决定处置方式,但需向村“两委”备案登记。产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由项目所在村两委研究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意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告公示10天后,书面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并公告公示10天后,书面向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请示报告,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报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产权到市和乡的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处置申请,会同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处置。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由市级财政收回统筹用于该资产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乡村振兴建设或统筹用于全市乡村振兴建设。
第九条 财政资金入股经营主体实施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无法明确产权权属的,原则上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农村三资管理平台”中待界定资产模块进行管理。确需核资清算处置的,可聘请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按照资产评估处置流程进行处置。所产生费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据实明确。
第三章 资产管护
第十条 建立扶贫资产登记台账制度,分别建立市、部门、乡镇、村四级扶贫资产台账。按照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进行登记,属于村集体资产由村级建立扶贫资产台账,报所属乡镇(街道)备案;属于乡镇(街道)扶贫资产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产登记,报市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市直各部门扶贫资产在市财政局进行登记并备案。登记资产要注明资产名称、属性类别、座落地点、购建时间、规模数量、资金来源及实际投入、管护单位等相关要素,对扶贫资产的使用变动、收益分配情况及时补充登记。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管、行业监管、乡村主管、农户协管”的分级管护责任体系,扶贫项目资产权属主体要担负起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责任,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管护”“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扶贫项目资产的日常监管,制定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注重风险防控。鼓励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对于农村公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的管护。通过调整优化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人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参与资产管护。
第十二条 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权属主体要参照国有资产折旧办法,明确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折旧年限,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资产进行折旧处理。
第十三条 管护经费根据管护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村(社区)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人居环境、村庄建设等公益类资产,产权归属村(社区)集体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入解决;产权归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属于项目主管部门的,管护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统筹相关经费安排。
第四章 资产经营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权归承租者或经营者享有,具体经营可采取合作经营、租赁、承包、村集体自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当是具备有特色产业优势、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诚信守约的经营主体,类型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致富带头人等。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权属主体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约定经营方式、利益联结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运维管护、违约责任等,同时明确经营者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优先选择当地脱贫劳动力,从而带动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通过就业增收。支持采取“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引导鼓励群众参与或通过带动发展,增加群众经营性收入。经营期限由扶贫资产管理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年,最高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第五章 资产收益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权属主体要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设立扶贫资产收益专账,进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鼓励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由扶贫项目资产权属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投入比例、资产原值、收益周期等,采取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等办法协商确定,年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5%,并进行公示公告。扶贫项目资产未达到合作期的,资产收益按原方案执行。已达到扶贫项目资产合作期的,按照新签订的利益联结机制方案执行。
第六章 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全部形成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性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办公支出、场馆建设等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支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坚持差异化分配、动态调整、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脱贫户和低收入人群家庭情况、劳动力情况、收入情况等实行差异化分配;受益农户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调整;实行收益资金使用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接受群众监督。
1.公益性岗位。村级根据公共服务需要,开发设置村级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设置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岗位;鼓励村级通过以工代赈、劳务补助等方式带动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鼓励使用村集体经济收入支付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参与村内小型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工资。
2.小型公益事业。根据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酌情列支部分收入用于村内已建成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同时可以根据公共服务需要,建设小型公益设施,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3.奖励补助。通过奖励先进典型等方式,提升脱贫群众脱贫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对因病、因灾等重大变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可给予临时性救助,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对整户无劳动能力,生活条件困难的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所有从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中补助到户的,要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直接补助到户。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权属主体为村集体的,由村两委研究制定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扶贫项目资产权属主体为乡镇(街道)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反馈至涉及村,并同时在乡村两级公示10天无异议后执行;扶贫项目资产权属主体为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反馈至涉及乡村,经乡村两级公示10天无异议后执行。资产权属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民主决策方式调整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第七章 资产监管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监管主体为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权属主体根据各自分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分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权属主体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可制定和执行扶贫资产产权登记、清查、台账、评估、经营、管护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权属主体要履行如下职责:
1.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2.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3.负责扶贫资产的收回和经营者的选定。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形成、变更及收益分配一律通过民主公开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民主公开事项包括资金投向、资产租赁承包或直接运营,维护、变更、处置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监管权属主体每年组织一次对资产管理使用和收益分配使用情况的集中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村两委、乡镇(街道)、市级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金及资产的;
2.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验收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3.不按规定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经营,以及不按时收缴承包费、租金及分红的;
4.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金流失、资产损坏或灭失的;
5.不按规定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扶贫资产流失的;
6.因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监督和使用不当,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7.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的;
8.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丰城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确因政策改变需要变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丰城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丰城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鲁 毅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洪国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邬海明 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成 员:甘东翔 市委组织部组织二科科长
曾国新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吴国权 市农业农村局二级主任科员
廖金明 市乡村振兴局党组成员
杜琼峰 市发改委党组成员
徐贤明 市交通局副局长
黄常胜 市教体局副局长
贺天强 市水利局副局长
甘华兴 市卫健委副主任
黄俊松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鄢 斌 市林业服务中心主任
熊新华 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12个部门(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乡村振兴局,邬海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